全国个人档案查询系统入口

六盘水巡游出租车试题及答案

六盘水巡游出租车试题及答案1.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对) 2.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对) 3.

六盘水巡游出租车试题及答案

1.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对)
2.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对)
3.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小客车租赁(错)
4. 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对)
5. 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出租汽车,适度发展公共交通。 (错)
6. 出租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中占主导地位。 (错)
7.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对)
8.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不用考虑车辆燃料类型。(错)
9. 改革出租汽车调控方式,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批投放、稳步推进”的原则,引导市场逐步达到供需平衡,最终实现市场调节。(对)
10.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对)
11.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有偿使用。(错)
12. 对原有出租汽车,逐年收取经营有偿使用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对)
13. 对原有出租汽车,已一次性收取多年经营有偿使用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原则上2019年底前过渡完毕。(对)
14. 对原有出租汽车,已一次性收取多年经营有偿使用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原则上2020年底前过渡完毕。(错)
15. 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对)
16. 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约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对)
17. 严格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对经营期限届满的,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原有经营者需继续经营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
18.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对)
19. 出租汽车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者采取聘用其他驾驶人的方式变相转包。(对)
20. 出租汽车经营者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
21. 出租汽车经营者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错)
22. 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资产抵押金不得高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对)
23. 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资产抵押金不得低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错)
24. 出租汽车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者采取聘用其他驾驶人的方式变相转包。(对)
25. 只要双方愿意,出租汽车可以层层转包。(错)
26.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制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引导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对)
27.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与出租汽车经营者无关。(错)
28.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
29. 对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
30. 对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政府定价。(错)
31. 城市政府要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对)
32.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对)
33. 城市人民政府对非法营运团体暴力抗法、欺行霸市、群访非访等行为坚决打击。(对)
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
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通过互联网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群访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
36.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对)
37.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优先发展出租汽车,适度发展公共交通。(错)
38. 要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公共交通的运价标准,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对)
39. 市中心城区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按照“三地”同城化发展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编制出租汽车数量调整计划。(对)
40. 六枝特区、盘州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出租汽车数量调整计划。(对)
41. 六盘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服务质量招标许可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式进行配置。(对)
42.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准予延续的可逐年许可。(对)
43. 六盘水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对)
44. 六盘水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拍卖制度。(错)
45.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转让。(对)
46.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继承。(错)
47. 对原有出租汽车,逐年收取经营经有偿使用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对)
48. 对原有出租汽车已一次性收取多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应于2019年底前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对)
49. 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对)
50.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品牌化、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对)
51.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品牌化、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不断完善以个体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错)
52. 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降低承包费,减轻驾驶员负担。(对)
53.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对)
54.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向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收取承包费和资产抵押金。(对)
55. 要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公共交通的运价标准,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
56. 要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公共交通的运价标准,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导公众选择巡游车出行。(错)
57.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油(气)站、充(换)电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
58. 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的行为。(对)
5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出租汽车改革发展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
60. 我市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非访行为。(对)
61.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62.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要求提供详细、真实的考核资料。(对)
63.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为忙跑车可以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提供相关考核资料。(错)
64.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将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
65. 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对)
66.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优良,用B表示。(错)

返回顶部